先确定时间区间和归属规则
假设一场比赛中,甲与乙直接对线零分钟至六分钟;六分钟至十分钟改为与丙对线;十分钟至十二分钟游走,没有固定对位;十二分钟至二十分钟再次与乙对线。所有区间采用左闭右开,即包含左端点、不包含右端点。因此,六分钟这一刻不再归入乙,而归入丙所在的区间。
| 时间区间 | 实际对位 | 持续时间 | 归组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[零分零秒,六分零秒) | 乙 | 六分钟 | 包含零分钟,不包含六分钟 |
| [六分零秒,十分零秒) | 丙 | 四分钟 | 六分钟边界归丙 |
| [十分零秒,十二分零秒) | 无固定对位 | 两分钟 | 标记为游走或无固定对手 |
| [十二分零秒,二十分零秒) | 乙 | 八分钟 | 再次与乙直接对线 |
四个区间合计为六分钟加四分钟加两分钟加八分钟,等于二十分钟。区间既没有重叠,也没有遗漏。若事件恰好发生在六分钟,应按丙区间处理;若事件发生在十分零秒,则属于“无固定对位”区间,而不是丙区间。
按对手汇总时要合并多个片段
按对手汇总不能只保留连续片段,而应把同一对手的多个区间合并统计。本例中,乙出现了两段:第一段为六分钟,第二段为八分钟,所以乙的实际对线总时长是六分钟加八分钟,等于十四分钟。丙只有六分钟至十分钟这一段,共四分钟;无固定对位为两分钟。
| 对手或状态 | 组成区间 | 总时长 | 占二十分钟比例 |
|---|---|---|---|
| 乙 | 零至六分钟、十二至二十分钟 | 十四分钟 | 百分之七十 |
| 丙 | 六至十分钟 | 四分钟 | 百分之二十 |
| 无固定对位 | 十至十二分钟 | 两分钟 | 百分之十 |
比例计算方式是该类别时长除以可观察总时长,再乘以百分之百。例如乙为十四分钟除以二十分钟,得到百分之七十;丙为四分钟除以二十分钟,得到百分之二十。汇总后的三类比例合计为百分之一百,但这只说明时间覆盖完整,不代表乙在整场比赛中始终承担相同的对线环境。
个人事件应如何落到区间
补刀、被消耗、单杀、换血、镀层交互等事件,如果拥有明确比赛时刻,应先按时间添加对线环境标签,再另记事件实际参与者。例如,五分五十九秒的交互属于乙对位区间,六分零秒属于丙对位区间;这不代表伤害对象必然是乙或丙。伤害与击杀只能归给原始事件明确记载的对象,对象缺失就保留未知。十分零秒至十二分零秒使用无固定对位标签,但已知的实际交互对象仍照常保留。
如果一项事件跨越区间边界,例如一次持续性的交战从五分五十九秒延续到六分零一秒,不能在没有拆分规则的情况下把整项事件重复计入两名对手。只有具备逐次伤害等细分记录时,才按实际时刻分段汇总,不能把总量任意平分;若系统只能提供事件结束时刻,则应记录采用“结束时刻归属”的编辑规则,并保留该规则,避免把它误写成官方统计定义。
对于击杀、助攻或资源争夺这类参与者较多的事件,还要区分“事件参与对象”和“直接对线对象”。甲在与丙对线期间参与一次团战,并不意味着这次团战中的每个敌方选手都成为甲的对线对手。对线归组只能依据实际对位关系,不能把整场交互对象都替换成某个分路标签。
不要把分路名称当成选手身份
“中路”“上路”或其他位置标签描述的是某一时刻的职责或区域,不是稳定的选手身份。换线、游走、临时接线后,同一分路可能由不同选手出现;同一选手也可能在不同时间进入不同区域。因此,数据字段应优先保存选手唯一标识,再单独保存当时分路、对位对象、起止时间和归属状态。
在本例中,乙是对手选手标识,不能因为乙曾经位于某条路,就把所有中路交互都记给乙;同样,也不能仅因甲初始与乙对线,就把甲二十分钟内的全部事件都归入乙。正确结果是:乙十四分钟、丙四分钟、无固定对位两分钟。
真实时间不完整时保留未知
如果资料只显示“六分钟左右换线”,却没有足够精确的事件时间,不应擅自把相关事件塞入乙或丙。可以将时间写成未知,或建立“边界待确认”标记;在汇总表中保留未知数量和未知时长,直到获得更完整的比赛时间线。
未知不是零,也不是无固定对位。零表示确认没有该事件,无固定对位表示确认当时没有稳定对手,而未知表示现有资料无法判断。只有在时间边界、选手身份和对位关系都可核对时,才适合输出按对手的个人数据;否则应同时展示已归组部分与未确定部分,并注明采用的区间规则。



